近年来,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积极探索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新路径,在开展面向小农户的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探索“社村”合作等过程中,发现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农产品收购和农业劳务服务“开票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开展及联农带农作用的发挥。
当前现状
农产品收购“反向开票”。作为对自产农产品实施免税政策的配套措施,国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同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以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开展面向小农户的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工作过程中,供销合作社下属的农业服务公司需要直接面向小农户收购粮食及农副产品。由于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大多不愿到税务局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为获取税前抵扣凭证,广东省各地农服公司积极争取属地税务部门支持,探索开展农产品收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反向开票”。南雄新供销天润和汕尾新供销天润公司分别在2020年、2023年取得反向开票的权限,2023年南雄公司面向140户农业生产者收购早晚稻10920吨,开票金额总计3700余万元,汕尾天润收购稻谷总计2500多吨,开票金额500余万元,为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今年4月,徐闻天南供销农业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面向小农户的菠萝收购工作,也成功申请了“反向开票”权限,每月开票授信额度1000万元。
农业劳务服务费用开票。农业服务公司通过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田间作业、农产品分拣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民收入,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人员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后提供给农服公司,但程序繁琐且缺乏激励措施,劳务人员普遍不愿意代开劳务发票,导致农业服务进项缺失,影响了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联农带农作用的发挥。
存在的问题
“反向开票”执行标准不统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农产品收购“反向开票”权限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掌握的标准并不一致,如韶关乐昌梅花公司因收购农产品规模较小、农产品收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多次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仍未取得“反向开票”权限。
申请“反向开票”流程长。今年3月,在江门恩平马铃薯集中上市期间,广东省社依托冷链骨干网恩平项目开展公共型农产品全程冷链服务试点,面向小农户保价收购马铃薯。恩平农服公司也先期启动“反向开票”权限申请工作,但经过多次沟通,历时1个多月才成功办理,而此时本年度的马铃薯收购工作已结束。由于在马铃薯集中上市期间未能取得“反向开票”权限,恩平农服公司只能通过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资店收购马铃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农户的收入,制约了联农带农的效果。
实现“反向开票”门槛高。农产品收购“反向开票”的限制性条件较多、门槛高,如资料方面,农户需提供身份证、村集体出具的产权或流转证明,企业与农户签订的收购合同、称重磅单等单据、采购入库单、银行卡转账流水单须保持一致,资料齐全无误方可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需齐全留底备查;同时,不能超过当地税务局对同一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收购发票额度上限,跨市收购并开具发票的情况,需提前向当地税务局沟通了解。
农业劳务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局限。国家为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明确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可暂免个人所得税,但未涵盖农业劳务服务。经咨询了解,农业机耕、镇村助理服务等虽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但因提供的是服务而非直接从事“四业”,故无法享受此优惠。农机手、镇村助理、农产品初加工人员等农业服务提供者,在开具机械作业服务发票时,仍需缴纳个税。
意见建议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开展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是一个重要目标,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农产品和农业劳务服务“反向开票”及相关税负问题,会增加正规为农服务企业的经营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小农户向农服公司出售农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的积极性,制约供销合作社联农带农作用发挥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增长。为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推动农民增收致富的作用,参考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农产品收购“反向开票”标准。由于各地税务部门标准不一致,各地农产品收购公司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成本高、耗时长,而农产品通常短时间内集中上市。建议由省级税务局统一出具详细的申请流程及手续文件指引,明确反向开票业务的办理资质、程序标准等,为各地市税务部门和业务办理人员提供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导;或为省社下属企业设立绿色通道,获取“反向开票”权限。
优化农业劳务服务税收政策。一是允许农业劳务服务发票实行“反向开票”,同时减免劳务提供方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农业服务实质上属于“四业”范畴,建议扩大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农业劳务服务的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减免农业劳务服务人员的个税,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从事农业劳务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二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列支农业服务劳务支出。增加相关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或将劳务人员整合到具备资质的农民专业劳务合作社,通过与当地农民劳务专业合作社发生农业社会化服务交易列支劳务成本,开具劳务发票,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依托数字供销平台开展农产品收购“反向开票”业务。加快数字供销建设,打造数字供销平台作为连接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服公司等经营企业的载体。“反向开票”需提供的农户身份证、村集体出具的产权或流转证明、收购协议、称重及物流信息以及银行卡转账信息等资料,数字供销平台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收集齐全并验证提醒,做到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向数字供销平台开放电子发票开具接口,依托数字供销平台把“反向开票”的税务要求与资料等信息对接起来,简化审核流程,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手工开具时间长等问题,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责任编辑: 周钰